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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协议的法律性质及可仲裁性研究

作者:谭敬慧; 沙姣特许经营协议行政合同民事合同争议解决可仲裁性

摘要:特许经营协议的性质问题是近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全面推进和实施中的焦点问题,最直接的体现即为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特许经营协议的性质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规范,并引发了专家们对行政协议和特许经营协议性质的热议。进一步的是,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出台,直接影响了特许经营协议产生争议后的解决方式和路径,继而从一定意义上对特许经营模式的商业经营产生了重大影响。本文结合特许经营模式的特点和目的,经过研究和分析认为,特许经营实质上是一种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共赢的商事活动,且特许经营协议具有可协商性、可谈判性、可获利性、可经营性和可仲裁性的特点,从而决定了特许经营协议的内容兼具公法和私法二者之内容,该复合法律关系的特点决定了其争议类型的多样化,故而认为对特许经营协议的纠纷,建议采用不同诉讼请求可以区别对待的方法,即允许根据诉请标的性质的不同选择相应争议解决方式:对于行政活动的争议可通过行政诉讼进行权利救济;对于不涉及行政权力的争议纠纷可通过调解、仲裁或民事诉讼予以权利救济;同时因仲裁较诉讼更加便捷高效,也可以作为特许经营协议纠纷解决的重要路径。本文的形成,受国家发改委牵头组织的《特许经营立法专家会议》上众多专家的思想启发,并进行了相应的研究和整理分析,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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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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