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施工合同无效,该如何裁处当事人不同的结算请求?——就常州仲裁委员会(2007)第XXX号仲裁案件的程序及实体问题与朱树英老师商榷

作者:司占杰无效信赖利益折价补偿据实结算利润取舍中间裁决

摘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之后,如何处理当事人不同的结算请求?实践中莫衷一是,有按照备案合同即所谓白合同进行结算处理的,有按照双方之间所实际履行之合同结算处理的,有按照定额据实结算处理的,有按照据实结算不支持利润来处理的,还有按据实结算然后将据实结算价与合同价款的差值当作损失来处理的。本文即从一则案例入手,对此情况下的价款结算做一探讨,笔者最终得出应按双方实际所履行之合同进行结算的结论,当然是否正确合理,还有待进一步讨论。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北京仲裁

《北京仲裁》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季刊,自创刊以来,交流科技成果,促进学院教学、科研工作的发展,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