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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韩国际商事仲裁若干法律问题比较(下)

作者:秦瑞亭国际商事仲裁法律问题中韩仲裁程序保全措施民事诉讼法当事人

摘要:五、仲裁程序 (四)临时性措施《韩国仲裁法》第10条规定,在仲裁程序开始前或在仲裁程序进行中,仲裁协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临时保全措施。依该法第18条,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经当事人一方请求,仲裁庭亦可以决定对争议标的物采取其认为必要的保全措施或者要求被申请人提供一定金额的保证金;仲裁庭可以要求申请保全措施的一方当事人提供适当的担保。依前述规定,韩国法院和仲裁庭均有权采取临时性保护措施。按照韩国学术界的主流观点,仲裁庭有权采取的临时措施不受《韩国民事诉讼法》第696和第714条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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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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