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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仲裁员学会高级职员与有指定授权人的职业与行为道德准则(2007年1月)

作者:黄雁明(译)高级职员行为准则授权道德准则职业学会仲裁员适用法律

摘要:I.引言A.本《行为准则》系依据学会的内部章程公布,列明高级职员与有指定授权人必须遵守行为规范的最低标准。违反本准则,构成内部章程第15.2(2)条规定的职业不当行为。B.本《行为准则》的宗旨不是为了否决或取代任何适用法律,也不是为高级职员或有指定授权人行使指定或采取行动进行司法审查设立新的或附加根据。如果本《行为准则》或其中的任何部分与任何适用法律不一致,适用法律须予遵从。C.无论高级职员或有指定授权人身在何处或在何处履行职责,本《行为准则》须予遵循。高级职员或有指定授权人个人应服从的或高级职员或有指定授权人所在地或履行职责地的任何附加道德标准或法律规定,也须予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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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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