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彭丽明; 宋连斌民事裁定书重新仲裁撤销裁决程序仲裁委员会被申请人汉中中级人民法院
摘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份关于重新仲裁的民事裁定书①,全文不过百字左右,但几乎涉及审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所有问题,值得研究。该裁定书内容如下:“申请人刘腊喜、程振南等60人。被申请人武汉新鸿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球场街6号。法定代表人杨贺洁,董事长。申请人刘腊喜、程振南等60人因购房纠纷一案,不服武汉仲裁委员会(2000)武仲裁字第093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武汉仲裁委员会(2000)武仲裁字第093号仲裁裁决,由武汉仲裁委员会重新仲裁。其理由为:水电增容费、小区配套费是房屋开发地成本,应列入房价中,而不能作为房价之外另行收费。被申请人以代政府收费为名收取该费,有欺诈行为,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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