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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治朝题本中所见“两议”案件研究

作者:胡祥雨两议顺治大清律满汉关系

摘要:顺治十到十二年,刑部和三法司在审理、复核案件时常常提出两种或者两种以上拟律。这些“两议”案件多因为案情认定或者定罪量刑上的分歧而产生。由于满洲司法体系下对罪犯定罪时不一定必须有罪犯承招的口供,大量案情尚未确定的案件就被呈送到皇帝面前。在犯罪情节确定的情况下,官员定罪量刑也常常有分歧,从而产生“两议”案件。这些“两议”案件证明此时清律已经是刑部引律定罪的基本依据;刑部满官在拟律时并非一个整体,其内部常常有不同意见;刑部和三法司的汉官并非摆设,他们积极参与审判,并且敢于和满官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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