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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后的土壤污染防治责任

作者:张娟娟企业破产土壤污染责任

摘要:企业破产后依照传统公司法理论,企业在法律意义上的独立人格主体已经不存在。这种情况使得国家、社会和他人不得不为破产企业的环境侵权行为埋单。我国至今还没有健全的法律制度对此进行有效调整和规制,企业破产后的土壤污染防治责任已经成为社会实践对破产法和环境法的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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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师范学院学报

《安阳师范学院学报》(CN:41-1331/Z)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安阳师范学院学报》坚持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和“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严谨学风,传播先进的科学文化知识,弘扬民族优秀科学文化,促进国际科学文化交流,探索师范教育、教学及管理诸方面的规律,活跃教学与科研的学术风气,为教学与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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