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田红星环保组织合法律性法律人格法团主义
摘要:环保组织是中国非营利组织中最活跃、影响最大和特征最为鲜明的一个群体,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首先,环保组织之设立、运行具有明确的规范依据,其具有合法律性。其次,环保组织具有私法人、合伙或个体等相对独立的法律人格,可以合法的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权利义务关系。第三,环保组织与国家形成法团主义的结构互动关系,共同实现环境保护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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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工学院学报》(CN:41-1375/Z)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安阳工学院学报》反映安阳工学院学术水平的重要窗口,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工程实用价值,是广大科技工作者和工程研究人员的重要参考资料。主要报道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各学科基础理论和应用研究方面具有创新性和高水平的、有重要科学意义的最新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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