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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监护人致害责任主体规则反思

作者:祝颖被监护人致害责任责任主体民事责任能力连带责任

摘要:现行被监护人致害责任主体规则的设定,坚持被监护人独立财产标准,确立了监护人替代责任为原则而被监护人独立财产优先偿付为补充的实体规范。该规定未考量被监护人作为致害行为主体这一基本因素,有违民法自己责任原理和利益主体协调保护原则;以财产为标准区分承担被监护人致害责任财产范围的立法方式,容易导致对被监护人责任主体规则的误读,进而产生责任主体规则与诉讼主体规则的断裂与矛盾。充分考虑民法规范之裁判规范价值,引入自然人侵权责任能力制度,完善被监护人致害责任归属主体规则,根据被监护人实施致害行为时的民事责任能力的区别,确立监护人自己责任为原则和被监护人公平责任为补充、监护人与被监护人连带责任等不同类型的责任主体模式,并在程序法上对不同情形下被监护人致害责任案件的诉讼形式和适格当事人确定予以有区别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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