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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制度及其缺陷研究

作者:谢芝玲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制度投保基金强制责任保险实行购买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所有人契约自由

摘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是一类强制责任保险,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所有应当投保的机动车所有人都必须参加的保险,而不是当事人自愿购买的保险。它是对保险领域内契约自由的一种约束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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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与健康

《安全与健康》(CN:35-1256/R)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安全与健康》始终秉承“科学·责任·向导·服务”的媒体精神和“心系社会安全、关注大众健康”的办刊宗旨,以海峡西岸经济区安全发展工作为重心,立足福建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服务企业和社会经济安全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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