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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主体研究

作者:肖芸职务侵占罪主体利用职务便利

摘要:职务侵占罪主体是贪污罪主体以外的利用职务便利侵占财物的人,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有职务上的便利。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从事公务、利用职务之便实施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应认定为贪污罪。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共财物时,应当分别定罪,数罪并罚。公司控制人以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产应根据刑法的具体规定准确定性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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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安庆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季刊)创刊于1982年,由安徽省教育厅主管,安庆师范大学主办,CN刊号为:34-1328/N,自创刊以来,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安庆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面向高校理工科师生、自然科学工作者,主要刊登数学与应用数学、物理与电子信息技术、机械与自动控制、化学与材料科学、计算机与通信技术、资源与环境科学、生命科学及相关基础学科领域的理论研究、实验研究、技术研发等最新研究成果,择优发表新兴学科领域的专题综述及高等教育教学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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