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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中外条约关系中的平等内容探析

作者:李育民晚清条约关系平等内容

摘要:晚清时期的中外条约关系具有畸形法律性质,除了占主导地位的不平等属性之外,还附带某些平等属性的内容。其中整体性平等条约,分为综合性和具体事项两大类别,均在强权政治的大背景下昙花一现。各不平等条约中又有着平等性质的条款,在权利义务的约定方面,或给对方规定相应义务以维护中国的利益,或作对等规定予以中方某种权利。还有符合近代国家关系及其交往规则的条款,或承诺尊重中国的领土主权,或对国家问的交往方式和规则作了规定。另有司法互助、海难救助、中立性质等方面的条款。这些内容居于附属地位,未能改变不平等条约关系的本质属性,但反映了中外关系的发展趋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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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史学

《安徽史学》(CN:34-1008/K)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安徽史学》主要刊登安徽历史研究方面的学术论文,涉及对安徽重要历史事件和历史人物的研究,非安徽籍的重要历史人物对安徽的影响等方面。杂志始终坚持学术性、高品位的宗旨,获得广泛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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