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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日根据地时期的女性离婚问题——以晋西北(晋绥)高等法院25宗离婚案为中心的考察

作者:岳谦厚 罗佳晋西北抗日根据地离婚

摘要:中共晋西北抗日民主政权建立后即颁布《晋西北婚姻暂行条例》,对女性离婚权予以法律上的肯定。一批农村妇女以情感、经济等原因向丈夫提出离婚,根据地婚姻观念或离婚现象呈现出与以往不同的案观。由于离婚案件频频发生,影响了中共抗战大局,中共中央于1943年发表关于各抗日根据地妇女工作方针的“四三决定”,修正过去“激进”的婚姻变革路线,以将妇女关注的重点由婚姻问题转向生产建设并缓解根据地两性之间日益紧张的矛盾。这种策略性的政策转变引起法院对待离婚案件的处理发生演变,即不同时期性质相同或相近之案件,其审理结果迥然相异。这亦说明婚姻变革须立足于现实的客观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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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史学

《安徽史学》(CN:34-1008/K)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安徽史学》主要刊登安徽历史研究方面的学术论文,涉及对安徽重要历史事件和历史人物的研究,非安徽籍的重要历史人物对安徽的影响等方面。杂志始终坚持学术性、高品位的宗旨,获得广泛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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