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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责任认定中的折价补偿研究

作者:付一耀折价补偿返还财产公平责任重大利益失衡没有必要返还

摘要:“折价补偿”作为《合同法》所创立的财产后果处理方式,《民法总则》也继承了这一规 定.但由于其规定的模糊性,在实践中必然会引起争议.折价补偿应作为返还财产的补充或 例外形式,更多体现的是公平责任.对于折价补偿适用的前提条件之一的没有必要返还,除了 可适用于连续性给付和知识产权受让的情形外,还应适用于直接返还财产可能导致合同当事 人重大利益失衡的情形.折价补偿的价格确定,应交由法官自由裁量,但应结合相应的因素作 综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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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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