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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财产的刑法属性认定

作者:张雯虚拟财产无体物物权财产犯罪对象类型化

摘要: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利用计算机非法获取虚拟财产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日益凸显。虚拟财产是一种电磁数据存储的网络信息,且需要借助于计算机或其他智能设备,以图像、声音等方式被感知,不具有实体的形态,然而其具备作为物存在的特定性和独立性,故虚拟财产是一种无体物。虚拟财产能否作为财产犯罪的对象,应当从法秩序统一的立场出发,寻求民事法律的规定。因虚拟财产具有价值且为无体物,将其解释为《物权法》的权利客体没有超出法条语词可能的含义。我国财产犯罪的对象——财物的范围包含了无体物,故物权性质的虚拟财产能够作为财产犯罪的对象。对非法获取虚拟财产的行为进行分类,类型化地讨论有助于更好地保护虚拟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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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CN:34-1247/Z)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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