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论保险费随危险成正比例增加的不合理性

作者:朱顺; 王维保险危险显失公平乘人之危

摘要: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该规定看似公允,实则不然:一是形式公平而实质不公平,二是显示出投保人是博弈的失败者。三是增加保险费的依据难以确定,四是车辆风险的特殊性,五是使保险人得以乘人之危。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CN:34-1247/Z)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