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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一则案例论事后抢劫之司法认定

作者:尚闯事后抢劫凶器对象罪数

摘要:事后抢劫罪的前提条件是值得评价为“盗窃罪、诈骗罪或者抢夺罪”的行为;对“携带凶器盗窃”中“凶器”的认定宜采“客观危险﹢主观用途”的标准;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对象应限定为被告人观念上特定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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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CN:34-1247/Z)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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