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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普通合伙人资格的逻辑分析——兼评《公司法》第15条之规定

作者:邹开亮; 刘佳明公司普通合伙人连带责任

摘要:公司是否具备普通合伙人资格是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争议问题之一。综合解读相关法条,可以发现《合伙企业法》第2、3条应构成《公司法》第15条规定之“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的情形。公司独立的法律人格以及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使得公司能够承担连带责任。而公司成为普通合伙人会危害债权人和股东利益的担心并不合理。为此,立法应肯认公司的普通合伙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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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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