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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物瑕疵给付之救济权利选择

作者:韩煦瑕疵给付救济权利合理选择根本违约

摘要:基于《合同法》第111条合理选择的规定,构成买卖物瑕疵的具体情况应做区分。借鉴台湾地区民法和德国新债法,买卖物瑕疵给付时,应从区分根本违约与否出发,先进行继续履行,继续履行无法进行后再主张退货或者减少价款,同时也要依据具体情况,对以上顺序进行进一步调整,从而切实保障买受人的合理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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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季刊)创刊于1980年,由安徽省教育厅主管,安徽广播电视大学主办,CN刊号为:34-1171/G4,自创刊以来,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办刊宗旨:开展学术研究,展示学术成果,繁荣科学文化,促进社会发展,贯彻“双百”方针,开展学术争鸣,立足安徽,面向全国,着眼电大,服务社会。 《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现已更名为《安徽开放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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