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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成年监护设立标准的重塑:从行为能力到功能能力

作者:朱圆; 王晨曦成年监护监护对象监护设立功能能力

摘要:监护的设立一方面为无法料理自身事务者提供法律支持,另一方面也严重剥夺被监护主体的自我决策能力。我国《民法总则》以欠缺行为能力作为成年监护的设立依据,不仅在适用对象方面存在不周严和欠缺灵活性的缺陷,特别是无法为认知能力呈渐进变化的老龄群体提供制度保障,而且也与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充分尊重残障人士法律能力的基本精神相背离。我国成年监护法应当以充分尊重被监护人自主决定权理念为指引,将成年监护的启动与欠缺行为能力宣告制度相分离,以“功能能力”作为确定成年监护的适用对象和内容的依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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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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