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聪聪生产形式中国传统法律法律障碍地主经济乾隆朝江苏巡抚生存力司法判决理性意
摘要:<正>在清中后期乡村社会中,租佃是非常兴盛的一种农业生产形式。通过租佃,地主获得了地租,而佃农获得了土地,而对社会而言,劳动力与土地能有效结合,发展了社会生存力,增加了物质财富。在租佃中,缴纳地租是佃农的基本义务。学界对清代佃农欠租有所研究,但缺乏深入探讨。~②而且,清代佃农欠租亦涉及市场与法律。虽然学界较多地关注中国传统社会中的市场与法律,但较少把两者有效结合,研究中国传统法律对市场发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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