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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应当增设食品安全过失犯罪

作者:陈结淼; 刘洋过失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类罪名刑法体系食品安全标准符合安全标准过失行为刑事政策主观罪过

摘要:<正>面对我国严峻的食品安全治理形势,刑法修正案(八)将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修改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修改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增设了食品安全监管失职罪。就修改后整体来看,食品安全刑法体系包括四类罪名:一是生产经营类犯罪;二是非法经营类犯罪;三是危害公共安全类罪名;四是食品安全监管类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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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大学法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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