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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异议登记的构成要件及法律效力——以《物权法》第19条第2款为分析对象

作者:钦云异议登记不动产登记更正登记权利人损害赔偿善意取得真正权利登记机构房屋登记办法利害关

摘要:<正>异议登记作为一种临时性的救济措施,通过暂时阻断不动产登记物权的公信力、排除第三人善意取得,保护真实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我国《物权法》第19条第2款规定:"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另外,《房屋登记办法》和《土地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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