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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当事人抑或合同第三人——关于合法提单持有人法律地位的探究

作者:王晓林提单持有人合同成立托运人运输合同交付货物第三人利益合同目的港三人海上货物运输提单转

摘要:<正>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的订约双方为托运人和承运人,但托运人很少是纯粹为自己的需要而托运货物并在目的港接收货物,这就会出现原始运输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收货人。在签发提单的情形下,承运人应当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通常我们将收货人定义为"有权提取货物的人",因此,可以将收货人理解为"合法的提单持有人"。对于直接订立运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的提单持有人,其何以对承运人享有权利、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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