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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判与重塑——论我国社会法部门的转型

作者:张翀社会法社会立法行政执法行为立法规划社会保障法法律规范社会福利体系公私法司法解决相关

摘要:<正>在人大立法规划所确定的七大法律部门中,社会法由于历史相对短暂,相关理论的研究落后于社会立法的实践,而现有的社会法体系本身又十分松散,造成了各规范性文件彼此间难以协调和整合,呈现分布不均衡的"先天欠缺理性"的状况。同时,已颁行的法律、法规也缺少可操作性,大多通过行政或准行政执法行为来施行。具体的社会法规范很少被引入司法程序以救济当事人的权利。这些状况与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发展进程不相称的。因此,笔者认为,对此予以梳理和反思应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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