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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公共利益的农村土地征收制度

作者:翟云岭; 吴翔程土地征收制度地上附着物农村土地征收安置补助费征收程序抵押权人征收土地土地补偿费土地所

摘要:<正>即将于2007年10月1日实施的《物权法》第4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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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大学法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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