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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的侵权责任——渣打银行案的评述和理性的回归

作者:克里斯·诺兰; 苏珊·沃森; 胡健董事责任渣打银行侵权行为公司责任巴基斯坦国船运公司威廉姆斯全球基金故意侵权股东人数

摘要:<正> 前言在近期的渣打银行诉巴基斯坦国船运公司、子午线全球基金管理亚洲有限公司诉证券委员会和威廉姆斯诉自然生命健康食品有限公司这三个案例中,(作为法院的)上议院所做出的判决对公司的董事们如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规定了一套令人信服并且适于操作的基本原则。渣打银行一案的判决断然地消除了一个谬论:即董事们作为公司的核心或者决策者,因而可以对他们的侵权行为不负任何责任。这一案例也可能使得公司的基本性质更加清楚地显示出来。上述的三个案例充分表明了归责原则是如何被应用于阐释公司内部组织的真相和公司内部与外部世界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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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大学法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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