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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谊行为还是法律行为——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女方停服避孕药”案评析

作者:邵建东; 曾见联邦最高法院民法理论司法机关损害赔偿请求权司法审判单行法法西斯统治法律

摘要:<正> 一、引言1900年施行的《德国民法典》,历经第一次世界大战、魏玛共和国、30年代世界经济大萧条、纳粹法西斯统治、东西德分裂、两德重新统一、欧洲共同体一体化,一直适用到今天。在这一百多年的发展过程中,德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的社会关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但是民法典在总体上却基本上保持了其制定之初的原貌。这一方面要归功于德国的立法机关,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德国立法机关在不断修订民法典有关章节、条款的同时,制定了大量的民事单行法,以调整新出现的社会经济关系。另一方面,德国各级司法机关,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设立的德国联邦最高法院(Bundes gerichts hof,简称BGH),通过其不断的司法审判活动,对民法及民法理论的发展也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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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大学法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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