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晓林代位求偿权海上保险保险标的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赔偿责任保险价值可保价值赔偿金额保险事
摘要:<正> 一、对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范围的两种不同理解当立法在对代位求偿权有所限制的时候,往往规定代位求偿权"在赔偿金额的范围"内行使。人们往往认为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范围的含义再明确不过了,所以在探讨代位求偿权的范围时,并不对它的含义进行特别的辨析。然而,容易被忽视的是,对于这个含义,实际上可以有两种不同的解释:其一,可以被理解为保险人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方之索赔求偿的请求的数额范围,即以赔偿金额为请求额的范围;其二,也可以被理解为保险人从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方获得赔偿的数额范围,即以赔偿金额为所得额的范围。当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与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求偿权同时存在,而第三人的赔偿额又不足以同时满足两者的权利时,就涉及第三人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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