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魏佳敏夫妻财产约定独创式约定财产制物权变动第三人保护
摘要:夫妻财产约定不同于赠与合同,因规范目的、法律效果、社会价值相异,纳入到约定财产制中,按照婚姻关系处理。同时夫妻财产约定也不同于其他财产性约定。夫妻财产约定中的物权变动始于协议成就,无需交付或登记,但不得对抗与夫妻一方或双方存在交易关系的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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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电气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报》(季刊)创刊于1996年,由安徽电气工程职业技术学院主办,CN刊号为:34-1297/Z,自创刊以来,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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