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孙玲广子第402条立法机关
摘要:1999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402条、403条规定了有别于《民法通则》中的制度,这是立法机关特别考虑当时中国外贸制的现状,突破了直接的局限。为兼顾委托人、人、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种特殊“制度”。但是此两项规定自设立之始就不可避免与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冲突与矛盾。这是当时的立法者所始料未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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