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胡玉娟集团公司有限责任任意性强行性股东会会议治理投资计划公司章程
摘要:问题的提出 某集团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6月该集团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经代表96.92%表决权股东通过,作出了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对原公司章程的10个条款进行修改,其中将董事会的职权由“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修改为“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重大投资计划,单项重大投资(公司净资产15%以上)。”也即是将股东会的职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这一职权中的部分投资决策权授权董事会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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