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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刑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要求刑罚执行人民法院特定义务犯罪假释

摘要:一、在刑法第三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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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CN:11-1407/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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