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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昌明与江苏威特集团有限公司、盐城经济开发区祥欣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案

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农村小额贷款经济开发区威特集团权利义务关系纠纷案公司

摘要:一、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书面异议被驳回后.应当根据其权利主张与原判决、裁定之间的关系,依法选择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或者执行异议之诉维护其合法权益。二、执行异议之诉是对案外人权利保护提供的司法救济途径.针对的是执行行为本身.核心在于以案外人是否对执行标的具有足以阻却执行程序的正当权利为前提。就执行程序应当继续还是应该停止做出评价和判断。如案外人权利主张所指向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或者其诉讼请求所指向的标的物.与原判决、裁定确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或者该权利义务关系的客体具有同一性.执行标的就是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裁判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特定客体.其则属于“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情形.应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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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CN:11-1407/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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