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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武侯分局与招商(蛇口)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港招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海南民丰科技实业开发总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

债权人代位权有限责任实业开发房地产开发国土资源局成都市公司

摘要:【裁判摘要】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约定以代物清偿方式清偿债务的.因代物清偿协议系实践性合同.故若次债务人未实际履行代物清偿协议.则次债务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原金钱债务并未消灭.债权人仍有权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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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CN:11-1407/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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