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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源宏祥纺织有限公司诉港润(聊城)印染有限公司取回权确认纠纷案

纠纷案取回权公司有限动产物权印染聊城

摘要:【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该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依据上述规定,动产物权的转让,以交付为公示要件,无论交付的方式是现实交付还是以占有改定方式交付。当事人之间仅仅就物权的转移达成协议.但未就该动产达成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占有改定协议的.不能构成物权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占有改定.故不能发生物权转移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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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CN:11-1407/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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