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权石家庄制药集团纠纷案件制药技术石药集团公司有限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根据前述规定。在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专利的侵权纠纷案件中.方法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只包含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原始产品.不包括对原始产品作进一步处理后获得的后续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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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CN:11-1407/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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