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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立强诉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交易侵权纠纷案

上海证券交易所侵权纠纷案权证风险损失投资者衍生品种股票交易侵权之诉

摘要:【裁判摘要】 权证产品属新型证券衍生品种,具有不同于股票交易的特点。权证发行后,符合一定条件的机构经交易所审核可创设权证。投资者以交易所审核创设权证违规为由而提起的民事侵权之诉.具有可诉性:证券交易所审核合格券商创设权证。是证券法赋予其自律监管职能的行为。其审核行为只要符合权证管理业务规则.主观上不具有过错.其对于投资者因权证交易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投资者应自行承担风险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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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CN:11-1407/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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