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设计人上海浦东职务发明报酬纠纷案
摘要:【裁判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许可实施该项专利收取的使用费纳税后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CN:11-1407/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