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管理机构会议决定金融机构负责人
摘要: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二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时.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对与涉嫌违法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采取下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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