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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检察院诉康兆永、王刚危险物品肇事案

危险物品肇事罪人民检察院淮安市剧毒化学品王刚危险货物运输严重后果事故发生专业人员运输工作

摘要:一、有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的人员。明知使用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超载运输剧毒化学品,有可能引发危害公共安全的事故。却轻信能够避免。以致这种事故发生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危险物品肇事罪。 二、从事剧毒化学品运输工作的专业人员。在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剧毒化学品泄漏后.有义务利用随车配备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抢救对方车辆上的受伤人员。有义务在现场附近设置警戒区域.有义务及时报警并在报警时主动说明危险物品的特征、可能发生的危害。以及需要采取何种救助工具与救助方式才能防止、减轻以至消除危害,有义务在现场等待抢险人员的到来.利用自己对剧毒危险化学品的专业知识以及对运输车辆构造的了解.协助抢险人员处置突发事故。从事剧毒化学品运输工作的专业人员不履行这些义务.应当对由此造成的特别严重后果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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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CN:11-1407/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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