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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庆公司、华鼎公司与农行西藏分行营业部抵押借款合同纠纷案

借款合同纠纷案营业部当事人同意公司合并审理抵押分行西藏农行诉讼标的

摘要: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关于“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的规定,是就主体合并审理必须经当事人同意作出的规定.其前提是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必须为二人以上。我国法律并无客体合并审理必须经当事人同意的强制性规定。债权人就两笔到期债务一并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合并审理并作出一份判决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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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CN:11-1407/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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