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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上海、宁波海事法院管辖区域的通知

海事法院管辖区域最高人民法院上海宁波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自治区洋山港天津

摘要:辽宁、天津、山东、上海、湖北、浙江、福建、广西、广东、海南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大连、天津、青岛、上海、武汉、宁波、厦门、北海、广州、海口海事法院: 为适应洋山深水港区的建设和发展.经研究.决定调整上海海事法院和宁波海事法院对洋山港及附近海域的管辖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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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CN:11-1407/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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