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江北中行与樊东农行等信用证垫款纠纷案

信用证垫款纠纷案合同无效农行民事责任担保人合同成立过错主合同明知

摘要:【裁判摘要】 因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所谓担保人的过错.是指担保人明知主合同无效仍为之提供担保,或者明知主合同无效仍促使主合同成立或为主合同的签订作中介等情形。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CN:11-1407/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