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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释义(十六) 第一章 总则

区别性商标申请商标注册服务提供者颜色组合法本视觉冲击修正案草案修改过程安迪

摘要:本法本次修改前,还要求申请商标注册的标志具有可视性,即必须人们能够看得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一些不具有可视性,但也具有区别性的标志,如声音,也能够使来源于不同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商品或者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项目加以区别。因此,本次修改删除了可视性的要求,而规定只要是具有可区别性的标志,就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二是可以申请注册的商标的要素。根据本条规定,可以申请注册的商标的要素,主要有8种:1.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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