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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民办非企业单位”到“社会服务机构”——《慈善法》第八条之“社会服务机构”解读

作者:大鹏社会服务机构企业单位民政部门系统学习国务院法制办社会工作服务公益组织李立受益对象服务收入

摘要:《慈善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4月11日,李立国部长在全国民政系统学习贯彻实施慈善法培训班上指出,民政部要协助国务院法制办做好社会组织三个条例修订工作,并完成民办非企业单位向社会服务机构名称概念的转化。准确理解和把握"社会服务机构"这一新名词的内涵和外延,是当下学习贯彻慈善法的必然要求和应然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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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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