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卫红群众性自治组织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城市改革居民委员会社区建设社会建设制度运行
摘要:城市居民委员会作为一种群众性自治组织形式,为城市改革发展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但随着社会建设和社区建设的深入发展,居委会制度运行及居委会工作仍存在很多不适应的地方,需要在坚持“三个不变”(自治的性质不能变,基层政府与居委会的指导关系不能变,自治的功能不能变)的前提下,对《居委会组织法》做出适当的修改与完善,使之在当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历史进程中发挥更好更大的作用。为此,本文提出如下修改建议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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