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赵军 宋建忠办公用房产权归属社区小区业主权利主体公共场所第73条物业服务
摘要:新建小区中配建的社区办公用房到底属于谁,开发商的、小区业主的,还是政府的?这个问题在物权法实施后,有必要进行厘清与界定,否则会引发各方权利主体的纠纷与矛盾。 一、产权归属纠纷的产生提出 按照物权法第73条“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的规定,小区业主认为社区办公用房也应当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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