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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灾应急的主体在县、乡两级

救灾工作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国人民政府行政法规管理规律体育事业行政工作

摘要:安徽省民政厅党组成员、巡视员任伯鹏认为,救灾工作的主体应在县、乡两级政府。第一,行政法规和管理规律确定救灾应急的主体在县、乡两级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均负有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和财政、民政等行政工作之责,因此对于救灾应急工作.省、市、县、乡各级地方政府共处同一责任体系之中。但是.由于省、市、县、乡政府所处的行政管理层级存在较大的差别.其行政作为也有很大的不同。从行政管理的一般规律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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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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