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秋明五保供养年龄界限农村劳动能力生活来源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6号《农村五保供养条例》已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农村五保供养条例》第二章第六条规定:“年老、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这里的年老没有年龄界限,无劳动能力没有标准。如何界定有一定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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